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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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