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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省“861”行动计划和“皖电东送”战略顺利实施,及时解决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我省电网规模和技术水平与华东电网区域内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比较薄弱,网架结构亟待加强,不断扩大的电源建设又对电网的输送能力及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已显得十分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努力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努力提高电网建设规划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抓紧组织编制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管理,对于规划确定的变电所(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应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视情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三、合力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电网建设项目已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电网建设单位要抓紧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规划内项目全部如期开工和建成投运。投资主管部门要针对电网建设的特点,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评估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文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查制的要求,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规划审查,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给予支持,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并按照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变电站用地指标。对目前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可办理用地预审。省“86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推进所属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四、依法规范电网建设工程的征迁等补偿。电网建设既要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维护电网企业的利益,做到工作到位、经济补偿到位。工程征地拆迁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变电站用地按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大力营造良好的电力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电力企业,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确保电力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要加强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加快电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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