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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警告处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42号
  • 【发布日期】2007-03-26
  • 【生效日期】2007-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警告处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警告处理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42号)




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3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2号)。根据我局核承压设备监督计划,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2007年1月12日至13日对你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进行了核安全综合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我局发现你公司的下述行为违反了许可证条件的相关规定:

一、已完成的秦山二期管道改造项目活动中,核级管件最大通径(Φ728mm)超出许可证活动范围(Φ600mm);焊接钢管活动也超出许可证活动范围(许可证仅限于冷热成型管件)。

二、你公司于2006年11月与秦山二期扩建工程签订的核2、3级管件合同中,规格为32〃×30的P280GH碳钢弯头的制造活动超出许可证活动范围。

三、你公司没有核级射线检验人员,仅外聘1名核III级射线人员,且无损检验外协超出了许可证活动范围。

以上事实,有《北方站核承压设备活动监督情况通报》(NRO-SB-TB-0703,关于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超出许可证范围等有关情况汇报)、《关于我公司秦山核级管件超范围情况的报告》(锡峰〔2007〕字第002号文)、《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国核安证字Z(03)02号附件)、《关于印发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核安全检查报告的通知》(北核发〔2007〕13号)、《核安全综合性检查记录单》等材料为证。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22条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第25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警告处理。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超许可范围的活动,只有在你公司扩证申请得到我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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