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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委〔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 【生效日期】2007-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环委〔2007〕1号)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咨询工作。

附件: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咨询工作,保障咨询委和科技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工作规则》、《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咨询委和科技委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咨询委和科技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出席会议。

第三条 咨询会议的议题由咨询委和科技委主任确定或批准。除由主任直接确定的议题外,其他议题的主办单位应在提交咨询委或科技委咨询前10-15天以签报形式请示总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咨询委或科技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 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包括:

1、国家环境保护战略;

2、国家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3、重大环境保护工程;

4、重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5、重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6、重要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7、环保总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科技委咨询的事项包括:

1、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计划;

2、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3、重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涉及环境科技的重大建设项目;

5、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6、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

7、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项目;

8、环保总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咨询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咨询委和科技委秘书处(以下简称“两委秘书处”)编写,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七条 咨询材料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负责准备,并于会议召开前7-10天送两委秘书处,由两委秘书处负责送达与会委员或相关专家。

第八条 总局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咨询活动并为委员提供便利条件。京外委员来京参加咨询会议由两委秘书处负责解决往返旅费并安排接送站、交通、食宿等。

第九条 本规定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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