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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扩大外协单位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7〕14号
  • 【发布日期】2007-02-26
  • 【生效日期】2007-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扩大外协单位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扩大外协单位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7〕14号)




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外协单位的申请报告》(川核能行字〔2007〕017号)收悉。经我局审查,同意你公司将KV冲击试验外协给予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应按照核安全法规和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对外协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设备质量。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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