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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表彰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先进单位的决定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7〕53号
  • 【发布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表彰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先进单位的决定

交通部关于表彰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先进单位的决定

(交公路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探索农村公路建设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确定了15个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各示范工程单位高度重视,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养护管理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整套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先进经验,对推动全国农村公路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研究,决定对在农村公路示范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山西晋中市、江苏邳州市、福建福清市、湖北潜江市、安徽金寨县、四川仪陇县、贵州遵义县、陕西安塞县等八个示范单位授予“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示范工程单位的先进经验,坚持“量力而行、好中求快”的原则,按照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不断开创农村公路建设新局面,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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