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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不予受理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6〕112号
  • 【发布日期】2006-09-08
  • 【生效日期】2006-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不予受理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不予受理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112号)




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的报告》(海达(2006)字第1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局对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我局通过审查认为你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你公司所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中,质量文件还存在问题,如《质量计划》不完整等。这与我局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你公司在过去5年持证期间没有完全从事所申请的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根据我局相关管理规定,你公司应当提交针对申请目标产品的模拟件试制方案及相关资料,而你公司在申请文件中并未提供。

鉴于以上问题,经研究决定暂不受理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的申请。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管理规定》(HAF601)的相关规定,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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