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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教内电〔2007〕11号
  • 【发布日期】2007-02-01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内电〔2007〕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春季开学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并列入我省十二项民生工程。学校免收学杂费的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供给。这是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事做好。为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落实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全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七部委2007年1月25日召开的全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就规范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允许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的寄宿费。各地要把选用的各年级教材目录、单价在开学时公示,让学生明明白白缴费。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寄宿生和非住校生一律不得收取寄宿费和住宿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也不得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

二、中小学生需要的带有作业性质的基础训练册、寒暑假作业、初三年级的综合练习等,各地应在省教育厅公布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中小学作业目录中选用(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进校入班),并公示各本单价,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和教师不得从中谋利。任何单位、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推销教辅材料和学习用品,否则从严查处。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建校费、补课(教师加班)费、试卷费、考试费、早晚自习费、水电费、班费、扫帚费、代课教师补偿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取消其它各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包括课桌凳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蒸饭费、饮水费、柴火费等。学校运转所需的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强迫学生集中就餐的,学校应坚决予以拒绝。

四、中小学生的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投保,学校可及时掌握学生投保名单,以便于协助理赔工作;严禁学校统一办理,学校任何工作人员也不得代办,更不允许与学生的书本费等一并收取。

五、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六、凡已在寒假前提前收取下一学期费用的学校,一律予以清退。

七、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文件执行;职业类中等学校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教内电〔97〕40号”文件执行。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坚决杜绝“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凡学校、教师经查实有乱收费行为的,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一律取消资格。各市、县(区)教育局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过程中反映乱收费的投诉,及时进行严肃查处。

此文件传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体教职工。春季开学,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此文件放大张贴在单位醒目之处。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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