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7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7号
  • 【发布日期】2007-01-25
  • 【生效日期】2007-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7号

关于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可继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清单的公告




根据《关于2006年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审查结果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可继续完成2006年12月31日之前在原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已承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保证资质管理的严肃性,现将经我局核准的全国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含未准予甲级资质延续的原甲级单位)可继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项目清单予以公告。清单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受各单位现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的限制。对未列入清单且超出各单位现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附件: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可继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项目清单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