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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6〕98号)安排的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调整为全省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重点污染源调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007年开始,搞好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并完成重点污染源的调查和建档工作。非重点污染源与国家普查标准时点一致,即2007年12月31日。重点污染源和非重点污染源的调查按照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8月,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原全省污染源调查领导组成员的基础上增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等有关部门领导为领导组成员,成立山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通知》中“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精神,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省普查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订调查方案和技术规范,凡在我省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山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牛仁亮副省长
副组长 李顺通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 省环保局局长
杨文章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 张明亮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洪发科 省经委主任
李宝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立伟 省农业厅副厅长
李俊明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义君 省统计局助理巡视员
赵 勇 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张洪涛 省气象局副局长
孔令礼 省测绘局总工程师
高润林 省军区营房处处长
杜培仁 省环保局巡视员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杜培仁(兼)。办公室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普查的日常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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