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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布单位】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监〔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1-05
  • 【生效日期】2007-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闽教监〔2007〕1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部、室)、厅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谋划,齐抓共管,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协调各方利益,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顺利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贯彻《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教育系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符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的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原则。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市场化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三是坚持促进发展原则。以师生和群众满意和促进教育发展为根本标准,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处理好有关利益关系,加强协调和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二、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和方式

(一)配置范围

教育系统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过程中所形成和衍生的资源。下列教育系统的公共资源应进行市场化配置:

1、教育考试中属于收费的查分信息服务项目,例如高考、中考收费查分信息服务等;

2、教学仪器设备、科研设备、电教设备、办公设备、图书教材、实验用品、药品、学生学习用品、校服(含学生军训服装)等物资采购;

3、对外承包经营的食堂、店面、宾馆(招待所)、交通工具等服务设备设施;

4、对外实行社会企业化管理的绿化、物业管理等项目;

5、校方责任保险;

6、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

7、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承包等;

8、教育系统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教育系统的基建和基建修缮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闲置资产的处置(出售、转让)以及教育系统土地使用权转为商业用途的项目,其市场化配置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配置方式

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经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和特点,通过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审批,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三)收益处置

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单位财务,按财政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步骤

(一)科学规划

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所列举的配置范围,认真摸清底数,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总体规划,明确市场化运作项目及其运作方式、措施、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分管领导等事项。要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扎实做好市场化配置工作。

(二)准确评估

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可行性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既不能因市场化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侵害了师生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学校的安定稳定留下隐患;也要防止市场化配置的门槛、中标价格过低,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依法审核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采取公开办事、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必须听证的项目,要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好配置项目的审核、批准、确认等工作。

(四)公平交易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准入机制,合理合法地确定准入条件、标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对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代理等中介机构选择,必须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

(五)后续监管

加强对市场化配置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学校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经营的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等,要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合作方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对不依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协调解决市场化配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学校和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要求,以及市场化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

(二)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

建立健全党委、行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监督主体密切配合,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加强效能监察,完善相关制度,着力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实行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与分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化配置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的整体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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