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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
  • 【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 【发布文号】皖价服函〔2006〕142号
  • 【发布日期】2006-12-31
  • 【生效日期】2006-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

(皖价服函〔2006〕14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6〕308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有关职业介绍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只限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办理职工退休等不得参照执行。对招聘考试考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缴付。其中,由单位委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不得向个人收费。

三、职业介绍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后,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废止。你厅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同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你厅劳务输出服务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1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介绍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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