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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文号】卫规财发〔2006〕513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单位: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理顺医院和高校之间的经济关系,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全国各级高校附属医院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
二、高校附属医院与高校都是独立核算、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发生的资源占用或经济活动,应本着公平对等、有偿服务的原则,合理界定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继续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所在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附属医院,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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