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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镇江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754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镇江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镇江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54号)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关于申请〈镇江港大港港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核准的请示》(镇口港发[2006]86号)和《关于申请镇江港大港港区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港一、二期工程码头(1#~9#泊位)靠泊超设计船型给予缓冲期的请示》(镇口港发[2006]83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江港大港港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镇江港大港港区1-1#泊位等10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镇江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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