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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1号

关于批准对房山磨盘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房山磨盘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房山磨盘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房山磨盘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房山磨盘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建议》(房政函[2006]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张坊镇、大石窝镇、长沟镇、韩村河镇、周口店镇、城关街道、阎村镇、青龙湖镇、河北镇、佛子庄乡等1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磨盘柿。

(二)立地条件。

海拔≤300米、背风向阳、土层厚度≥80cm的壤土或粘壤土,pH值7.5至8.5、土壤有机质含量≥1.0%。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繁育:用君迁子做砧木,选择树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成龄树采取接穗,运用嫁接法繁育苗木,嫁接部位≥30cm。苗木生长健壮、芽体饱满、苗高≥1.5m、地径粗度≥1.2cm、无冻害、无病虫害。

2. 栽植密度:每公顷≤660棵。

3. 肥水管理:以腐熟有机肥或绿肥为主,根据树体生长情况配合施用无机肥,有机肥使用量每公顷≥30吨。有灌溉条件的全年灌水可分为萌芽前,果实膨大期和采后3次进行;无灌溉条件的需采用集贮降水的方法,有效利用自然降水。

4. 整形修剪:采用疏散分层形、变则主干形或自然开心形。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确保树体通风透光。

(四)采收和贮藏。

1. 采收:鲜食脆柿在果实着色后软化前采收;鲜食软柿一般在霜降前后(10月中、下旬)采收。

2. 贮藏:采后不直接上市的应采用低温或低温气调贮藏,亦可进行冷冻贮藏。采用低温或低温气调贮藏的磨盘柿,贮藏期≤4个月;采用冷冻贮藏的磨盘柿,贮藏期≤12个月。

(五)质量特色。

1. 感观特色:果形端正,扁方或扁圆,缢痕明显,柿蒂完整,橙黄色至橙红色,平均单果重240克。

2. 理化指标:可溶性固形物≥15%,果实硬度≥10.0千克/平方厘米(为果实采后24小时之内测定值)。

三、专用标志使用

房山磨盘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房山磨盘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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