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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等14个县(市、区)列为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建设县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等14个县(市、区)列为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建设县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等14个县(市、区)列为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建设县的通知

(闽政办[2006]2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

今年以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98号)文精神,推荐上报了要求列为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的名单。省水利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核实后,提出了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的名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2007年开始启动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永泰、罗源、云霄、东山、惠安、安溪、明溪、三元、荔城、武夷山、光泽、连城、蕉城、屏南等14个县(市、区)列为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建设县。

二、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期为2007至2009年,建设标准按《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利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水〔2003〕农水74号)执行,验收方法按闽政〔1999〕文198号执行。

三、第五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资金由省级补助及地方自筹等渠道筹措。每年补助每个初级水利化建设县省级水利化专项资金80万元、建设县所在的设区市市级财政安排每个县(市、区)40万元、建设县(市、区)级财政安排水利化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其余建设资金由乡(镇)、村与群众自筹解决。

四、各地要按照“十一五”水利发展思路,结合实施“六千”水利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初级水利化县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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