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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127号
  • 【发布日期】2006-12-26
  • 【生效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会办公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省安委会办公室

为加强烟花爆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各地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要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坚决予以取缔。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度。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度,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违法性、危险性的认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省安委办举报电话0851――6824213)。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以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人组成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督促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所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解决此项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安全燃放方案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省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并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交通、民航、铁路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坚决查处私运、私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比照省的方式成立工作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发动群众,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重点,把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核查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适当奖励。
(三)落实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各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农户及山林、山洞、竹林等重点地方,要将责任落实到专人。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坚决予以捣毁并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来源和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对生产工具、成品、半成品要一律予以收缴;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
(四)严格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要求,严格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管,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健全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并长期留存备查。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五)严格奖惩,实行责任倒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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