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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9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22
  • 【生效日期】2006-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91号

关于批准对梅河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梅河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函》(梅政办函[2006]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梅河口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秋田小町、吉粳83等同类食味特色的中晚熟优质常规粳稻品种。

(二)土壤条件。

草甸型白浆土,或草炭土和河淤土。pH值5.1至6.35之间,有机质含量≥2.28%。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4月10日至15日播种。人工插秧旱育稀播,每平方米播催芽种子不超过200g;机插盘育旱育苗,每盘播催芽种子不超过120g,适时浇水,通风练苗。

2. 本田移栽:移栽期5月15日至5月31日。移栽密度: 行距×株距为30cm×(13.3至20)cm,采用人工或机械移栽。

3. 本田肥水管理:施肥按NY/T394 中A级绿色食品规定执行,有机肥和化肥相结合,测土配方施肥,每公顷施氮量(纯氮)≤120 kg。移栽后深水护苗,缓苗后浅水增温促分蘖,拔节孕穗期“浅―湿―干”交替灌溉,收获前一周撤水。

4. 收获:完熟期采用人工或机械收割、脱粒,自然晾晒,按品种单收、单贮。

(四)加工。

水稻原粮经过初清除杂→清理(磁选)→去石→砻谷→谷糙分离→厚度分离→碾米→白米精选→色选→抛光→白米分级→检验→包装→入库。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米粒呈半透明、有光泽,外形呈短圆或椭圆形,长度4.5mm至5.5mm,长宽比1.6至2.0。米饭有油光、饭香浓郁、入口柔软滑顺、粘而不粘口,适口性好、凉饭不回生。

2. 理化指标:直链淀粉含量15%至20%,胶稠度≥70mm,垩白粒率≤15%,垩白度≤2.0%,蛋白质含量6%至8.5%,碱消值6至7级,食味分值≥70分。

三、专用标志使用

梅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梅河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梅河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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