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172号
  • 【发布日期】2006-12-08
  • 【生效日期】2006-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