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1183号
  • 【发布日期】2006-12-06
  • 【生效日期】2006-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