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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 【发布日期】2006-03-17
  • 【生效日期】2006-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关于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2006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一)提交个人信息。

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3月25日至4月10日间登录http://www.ciq.org.cn(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http://jyjd.ciq.org.cn填写个人信息。提交成功后,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为资格审查的凭证。

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二)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在4月21至22日期间到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领取《准考证凭条》。

进行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需提供:

1.报名表1份;

2.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

报考人员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领取准考证。

报考人员持《准考证凭条》于5月18至19日到报考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地点

(一)本次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纸面闭卷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的方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知识分为: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价值鉴定,考生任选其一。

(二)考试时间为2006年5月28日:

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基础知识笔试,

下午2时00分至 4时30分专业知识笔试。

(三)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

(四)考试要求。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成绩查询和公布

7月25日以后,考生可通过考务咨询电话:010-82024318或登录http://www.ciq.org.cn或http://jyjd.ciq.org.cn查询考试成绩,8月15日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外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五、资格证书发放

9月20日以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举报电话:010-82261931, 010-82261937

(二)请考生随时登录网站http://www.ciq.org.cn或拨打咨询电话(010-82024318)了解有关考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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