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2368号
  • 【发布日期】2006-12-06
  • 【生效日期】2006-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文市函〔2006〕236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拟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音像制品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请示》(沪文广影视〔2006〕1435号)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含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业务。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