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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191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 【生效日期】2006-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环发〔2006〕191号)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业经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1.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二条 咨询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是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主任由环保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著名专家和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知名专家、领导组成。

第五条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咨询委日常工作。咨询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针对我国环境与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针对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大环境保护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咨询委的调研和咨询活动;反映咨询委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类活动信息;为委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环保总局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包括:

(一)回答环保总局就有关问题向咨询委提出的咨询。

(二)咨询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座谈会、方案论证会、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咨询委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咨询委秘书处负责报送环保总局领导,重要建议报送国务院。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工作经费纳入环保总局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十四条 环保总局每年向咨询委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费,作为委员个人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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