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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切实加强有螺地带禁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血防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2
  • 【生效日期】2006-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切实加强有螺地带禁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切实加强有螺地带禁牧工作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2006年5月召开的全国血防工作会议已将“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血防工作策略。该策略特别强调了“封洲禁牧”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各地有螺地带的禁牧工作进展参差不齐,不少地区在有螺地带敞放家畜现象还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防治效果,成为当前血防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为了切实加强家畜传染源的管理,严格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近期目标的实现,特就进一步加强有螺地带禁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落实有螺地带禁牧措施的自觉性
以牛为主的家畜是当前我国血吸虫病流行的主要传染源。由于耕牛和肉牛长期在有螺洲滩、草洲敞放,反复感染血吸虫,病牛粪便排出大量虫卵,经孵化后感染钉螺,释放尾蚴后再感染牛和人,造成血吸虫病传播。因此,在有螺地带禁牧,防止牛等家畜的粪便污染洲滩,是切断血吸虫病的传播链,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有效措施。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本着对疫区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在有螺地带实施禁牧措施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牛等家畜在有螺洲滩、草洲敞放的危害告诉群众,提高群众在有螺地带实施禁牧措施的自觉性。
二、依法防治、落实责任,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疫区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依法防治意识,切实依照《条例》规定落实职责。疫区各级政府要对实施有螺地带禁牧管理工作负总责;卫生主管部门应认真开展钉螺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通报有螺地带并设立警示标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执法,对于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家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村民学习《条例》,确保《条例》相关内容在疫区家喻户晓,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并因地制宜地设置阻拦岗哨。对于未及时对有螺地带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致使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加强引导、完善机制,切实保障疫区群众切身利益
各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林业、水利、农业专项规划的实施,结合农业、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建设抑螺防病林等措施的落实,积极探索合理开发和利用草洲资源的有效途径,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和扶持当地农民转产增收,尽快建立起有螺地带禁牧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保护疫区群众身体健康和发展疫区经济,提高群众收入的双重效益。
四、加强监督、经常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制定督查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有螺地带禁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依法办事的予以表扬,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予以曝光和处理。我办将于2006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地有螺地带禁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暗访,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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