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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
  • 【发布日期】2006-11-30
  • 【生效日期】2006-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

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9月28日,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并未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应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姜成森 李耀宏 梁 杰
电话:86―10―65198439 65198924 65198915
传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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