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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146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46号)




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所质发〔2005〕25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单位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15号)。你单位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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