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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40号
  • 【发布日期】2006-11-16
  • 【生效日期】2006-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的通知

(闽政办[2006]2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10月9日,省政府决定在福州港口岸青州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试行每周七天工作制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各口岸查验部门认真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构建服务中西部发展的东南沿海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福州港口岸青州港区、江阴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海沧港区(含海沧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查验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通关各环节每周七天正常运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营造便捷高效的口岸环境。省口岸海防办和效能办要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省政府反馈。

二、各设区市政府和口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七天工作制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拓展货源,鼓励、引导船东和生产企业合理调整船期和生产作业制度。福州、厦门市政府对口岸查验部门要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

三、港口生产、运输和服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每周七天工作制的实施,充分发挥七天工作制的效应,同时加快新增航班、航线。负责办理口岸进出口业务的相关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每周七天办理进出口对公业务,并大力推广和实行每周七天“网上税款支付”、“税费核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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