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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6〕1212号
  • 【发布日期】2006-11-10
  • 【生效日期】2006-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6〕1212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以下简称保监发60号文件)的规定,在签发2008年度到期的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包括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

二、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保持不变,仍按照保监发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8”字样外,标志颜色和其他字样保持不变。其中: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285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蓝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283C号印刷,中间粉红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204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284C号印刷(具体式样见附件)。

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五、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附件:1、2008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式样

2、2008年度便携型交强险标志式样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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