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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2305号
  • 【发布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邮政管理局、邮政局:
为理顺邮政资费结构,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信函、明信片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本埠由0.6元调整为0.8元,外埠由0.8元调整为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维持每重100克本埠1.2元、外埠2.0元不变。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二、邮政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资费调整公告和有关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邮政资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邮 政 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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