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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395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环函〔2006〕395号)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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