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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6〕85号
  • 【发布日期】2006-10-11
  • 【生效日期】2006-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涉及各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全国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国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0-12月):
1.全面开展基础研究。主要研究主体功能区划理论方法、指标体系和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体系,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框架等。同时,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各选择1-2个典型地区,组织开展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和方法等研究,为确定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划技术大纲提供基础。
2.研究形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
3.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2月):
1.2007年9月底前,在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及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
2.2007年底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难度大。为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做好相应工作。
要充分发挥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同时,委托若干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单位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并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做好衔接协调。

附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
陈德铭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潘 岳 环保总局副局长
李育材 林业局副局长
李家洋 中科院副院长
修济刚 地震局副局长
王守荣 气象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王春峰 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发展改革委一位副秘书长任主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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