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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9〕69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国家电网公司某输变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报告书中遗漏项目穿越的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两个重要环境保护目标,未对项目建设可能对两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经查,该报告书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4号)于2005年10月主持编制,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18号)参与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关路段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我部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编写人员晏丽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为A26040031200)、刘锦涛(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为A10180014)予以通报批评。

各评价机构应以此为戒,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严肃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充分踏勘现场、收集资料,掌握拟建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在项目设计、建设等后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采用补救措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各评价机构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须与建设单位、协作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进一步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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