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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301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3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我区对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年产3万吨以上煤矿项目,按照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和安全监管等6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总的来看,大部分项目管理比较规范,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但通过初步清理,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存在虚报、误报问题;少数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办理有关手续即开工建设,个别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有的地区违规项目比例偏高,项目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各地区片面追求投资增长的风气,影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利于我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清理和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一协调、及时督查。对于此次项目清理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剖析原因,坚持实事求是、不护短、有尺度的原则,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对照清理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对于本次清理发现问题的项目,务于2006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完善各类建设手续,届时仍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补齐有关建设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停工处理,并无条件收回占用的资源。哪个地区、部门或项目单位由于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及时、措施不落实,存在继续违规建设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此次项目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提出和督查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产业政策与项目审核程序方面的问题,土地部门负责土地审批方面的问题,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方面的问题,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信贷政策方面的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针对本次清理发现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既要积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又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程序,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统计部门要认真核实新开工项目有关情况和数据,确保情况真实和数据准确,共同把好政策关。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属于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禁止投资;对于不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进行优化升级的条件,限期逐项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律停止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核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5〕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一是对于未经过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在落实有关前期条件后符合审批、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报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二是对于越权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以及以备案代核准的项目,责令越权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重新报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三是对于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的,有关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及时予以纠正,待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
五、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土地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后可补办用地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经营性用地未履行招拍挂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闲置2年以上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占地,依法予以收回。
六、加强环评审批管理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356号)有关要求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七、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按照《行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对新开工项目的信贷投入,对不符合6项清理标准的新开工项目,严禁发放贷款。
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对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进度。通过对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的原则,举一反三,加强对拟建项目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各有关盟市要将清理整顿工作最新进展情况于2006年10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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