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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65号
  • 【发布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所致,我省部分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况,此类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周边造成影响和严重后果。
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搬迁和整治的重点
根据我省企业的实际,主要搬迁对象为与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氯碱、合成氨、TDI等有毒液化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发现此类企业中,重大危险源或生产装置与周边居民区卫生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应搬迁和整治企业有:
(一)液氯生产企业。全省目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共有8户企业,其中,重大危险源(液氯罐区)与居民区卫生防护距离不足规定的1000米(或800米)的有山西华源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蓝星集团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永济金甲集团永济化工公司、大同华昌化工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
(二)液氨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1户,其中,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或合成车间距居民区不足卫生防护距离不足500米(按照石化合成氨卫生距离标准最低为500米)的有天脊集团晋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化厂、山东峄化集团和顺尿素厂、山西河曲县众鑫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厂、怀仁中安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厂职工宿舍)、山西介休市光华化工有限公司、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厂职工宿舍)、山西五台山化肥有限公司、山西五台山化肥有限公司新荣分公司(与本厂职工宿舍)、五寨县晋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科创化肥分公司、山西兰花阳城化肥有限公司、山阴县金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丰喜纯碱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
(三)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TDI生产装置。该装置因没有液态光气的储存,其安全距离应为1000米。现该装置安全距离内有部分居民居住。
二、搬迁和整治的方式
由于以上应纳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均是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高危企业,其搬迁和整治可采取以下主要方式:
(一)企业整体搬迁,易地建设。
(二)企业进行转产改变产品结构或原生产厂区实施“退二还三”,开发商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三)清理搬迁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或职工宿舍。
各市在组织搬迁中,可根据企业所在区域和周边情况、生产规模,选择确定可行的具体方式。
三、搬迁和整治所涉费用
按照《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中“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因城市发展或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单位或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违章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有关规定,以上需搬迁的企业,搬迁资金和费用的筹措按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一)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搬迁和周边整治中,用于搬迁和周边整治的专项资金。
(二)企业自有资金(含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留利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申请银行贷款。
四、企业搬迁的相关政策
从目前掌握的应纳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原国有企业,形成目前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很重要的因素是由于近些年来城市建设发展及一些周边单位、个人违章建设所致,加之这些企业涉及的从业人员较多,搬迁资金数额较大,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又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在实施搬迁和周边整治中,当地政府应制定和采取一些相应的扶持政策,以保证搬迁和周边整治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对我省企业搬迁和周边整治中提出如下政策:
(一)搬迁企业原则上应边生产边建设,待新厂房建成后再停产搬迁。
(二)搬迁企业迁到新址后使用的水、电、气,免交增容费。
(三)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政府给予贴息。
(四)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收益,应优先用于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补助及遗留问题的处置。
搬迁企业的原用地,搬迁后其用地全部交当地政府按照土地市场出让的程序处理,土地出让金统一缴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搬迁;搬迁企业利用原厂址“退二进三”或属于关闭破产的和转制搞活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企业搬迁改制成本;企业自行搬迁的优先供地。
搬迁企业原土地使用权,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直接依法转让。
(五)企业搬迁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搬迁后原厂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搬迁企业房地产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原房地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土地增殖税。
(六)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其建设在原规模内的规费给予减免;超出部分除上缴的外,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减免。具体减免项目和幅度由有关部门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定。
对原属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搬迁中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七)在实施搬迁改造过程中,搬迁企业免交水资源补偿费?(1.5分/?度电)、电源基地建设资金(1分/度电),所筹资金用于搬迁。
(八)需搬迁企业周边居民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筹集安排有关资金及调整用地。
各市在企业搬迁和周边整治费用补偿、土地使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研究提出具体优惠配套政策措施。
五、搬迁和整治的组织实施
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企业搬迁改造的重大政策,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搬迁工作要坚持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搬迁企业转产要有利于当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坚决防止造成污染转移及新企业周边的不安全隐患。
搬迁工作要坚持“一厂一策”、分类指导,并与企业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转产、关闭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积极协调企业周边有关单位和居民,支持企业搬迁、转产的实施。
要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和推动企业搬迁进度,指导、督促关闭企业做好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各市在组织企业搬迁工作中,要进一步核实所辖区内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需要搬迁的其他企业,应一并做好有关搬迁工作。
上述已确定的搬迁和周边整治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应在2006年10月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所涉企业的搬迁整治方案。

附件:拟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及实际情况明细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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