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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坂头至梧公路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26号
  • 【发布日期】2006-09-12
  • 【生效日期】2006-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坂头至梧公路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坂头至梧公路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42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晋江坂头至梧公路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06〕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农用地22.0533公顷(其中耕地21.43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村水田0.8393公顷、旱地5.424公顷、水浇地3.1226公顷、其它农用地0.30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5公顷,樟井村水田0.2966公顷、旱地3.0285公顷;新塘街道湖格村水田0.8648公顷、水浇地6.714公顷、其它农用地0.3133公顷;永和镇坂头村旱地1.147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0033公顷,以划拨的方式提供给晋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晋江市坂头至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晋江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22.0533公顷计入我省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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