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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2005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67号
  • 【发布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2005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福建省2005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闽政办[2005]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定的《2005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2005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05〕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五年计划的通知》(闽政〔2005〕28号)的要求,结合国家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部署,制定2005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厅协办。治理目标:实行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85%以上;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冷却肉上市;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检出率、上市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和鲜牛奶抗生素超标检出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公安厅、工商局配合,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提出全省加强私宰肉、病死猪肉监管的措施与办法,构建杜绝私宰肉、病死猪肉上市的有效管理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抓好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加快划分农村屠工区域,推行农村屠工制,制定各市、县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建立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在全省选择1-2个有条件的市、县作为禽类集中屠宰的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由省联席办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农业厅、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制定《福建省查处病死猪案件工作意见》,明确查处、报送及处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指导全省基层执法单位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管理办法》,加大养殖场治理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染疫、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问题。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起草生猪莱克多巴胺尿样检测方法省地方标准,报省质监局批准发布,省农业厅负责在全省开展生猪莱克多巴胺尿样检测。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加强疫情预警,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制度。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规模饲养场使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福州、漳州、南平、三明市辖区内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的检测。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交通厅配合开展福州、厦门、南平、三明等城市品牌肉专题调研,制定推进全省品牌肉销售工作意见,引导和加快推动品牌肉在全省流通。

(九)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县以上城镇乳品生产企业购进生乳原料检查验收、鲜奶成品卫生质量自检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畜禽产品购进的卫生质量管理,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卫生厅、供销社、粮食局协办。治理目标: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率、上市主要水果农残超标率、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主要措施:

(十一)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对全省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的普查工作,开展农药残留产地监测,建立和完善全省产地定点监测网和主产县区监测点,并开展农药残留和蔬菜重金属残留检测。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禁用限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查处,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果蔬用药和农药店经营剧毒农药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大米重金属、农药残留的抽检。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协办。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3万吨。主要措施:

(十四)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抓好渔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对重点出口地区、重点养殖单位、重点养殖产品的专项整治。

(十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推进福州、泉州、厦门等市贝类净化场的配套建设和营销工作,扩大净化贝类省内市场销售和出口量。

(十六)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省级水产品药残及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工作,增加藻类有毒有害物残留检测,继续开展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和织纹螺毒素研究工作。

(十七)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推进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促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争取年内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地3万亩,认证产品30个。

(十八)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开展对县以上城镇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织纹螺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省建设厅、卫生厅承办,水利厅协办。治理目标:县以上城市城区供水管网末梢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所在地达到100%、村级达到70%。主要措施:

(十九)由省建设厅、卫生厅负责开展对全省各市县自来水水质、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设区市大型市政供水单位设施及水质卫生状况,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由省建设厅负责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加快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工作方案,提出长效性的解决措施;继续加强对二次供水清洗队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清洗、消毒和水质送检;继续开展各市县城区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二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规范管理,开展对全省瓶装饮用水市场的抽检。由省质监局负责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抽检。

(二十二)由省水利厅负责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福建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建成村级供水工程1500个。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省质监局承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协办。治理目标:全省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食用油黄曲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米、面、油、酱油、醋、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无证生产销售行为得到遏制;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得到全面实施;福州、厦门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状况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GMP要求;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主要措施:

(二十三)由省质监局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老五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力度,全面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新十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全面启动挂面、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果脯蜜饯、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巧克力)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二十四)由省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五)由省质监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卫生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特别是强化对传统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和引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

(二十六)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以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查处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皮蛋、酱油、月饼、蜜饯等的卫生质量抽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核发并加强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管理,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在全省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监督散装食品零售单位严格按规范组织经营。

(二十八)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销售点(含骨干粮店)、军粮供应点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二十九)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严格执行《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三十)由省工商局负责,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各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个品种,以“六查六看”为主要监管内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加大对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完善包装食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

(三十二)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工商局配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格审批和标准备案的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以及超范围、虚假宣传保健功能行为。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省卫生厅承办,经贸委、教育厅、工商局、环保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协办。治理目标:全省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旅社、饮食摊点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

(三十三)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监督落实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退市销毁等制度。

(三十四)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和课间餐学生营养奶的监督检查,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三十五)由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加强对铁路餐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落实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退市销毁等制度。

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由省经贸委、科技厅承办,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市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协办。工作目标:建立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技术平台,建立蔬菜、茶叶、猪肉、水产品加工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基地并进行示范推广,构建和初步运行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和管理体系,总结形成在全省推广的应用模式。主要措施:

(三十六)由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福州大学负责,省经贸委、农业厅、福建农林大学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三十七)由省科技厅、经贸委、福州大学负责,农业厅、质监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

(三十八)由省农业厅、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局、农科院负责,省经贸委、福建农林大学、省水产研究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及有关企业配合,重点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建设7个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无公害蔬菜综合示范基地;重点在福州、漳州、泉州、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8个无公害茶叶食品安全示范基地;重点在厦门建设1个猪肉食品安全示范基地;重点在漳州建设1个水产品加工食品安全示范基地。

(三十九)由省卫生厅、福州大学负责,经贸委、农业厅、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闽南、闽中蔬菜基地、闽南、闽东、闽北茶叶基地产品及市场销售产品安全质量监测,建立蔬菜、茶叶基地生产、运输、贮藏及销售档案管理制度,构建蔬菜、茶叶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蔬菜、茶叶安全信息网络和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四十)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供销社、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配合,建立蔬菜、茶叶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模式。

(四十一)由省科技厅、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省农科院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储藏、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十二)由省卫生厅负责,经贸委、工商局、供销社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配合,继续对安溪县茶叶批发市场和福州市亚峰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流通过程的试点管理,制订蔬菜、茶叶流通过程卫生规范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四十三)由省科技厅、经贸委、福州大学负责,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供销社、农科院、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综合应用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学科与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八、其他有关分工

(四十四)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安排省级年度财政预算治理工作经费,并督促各市县安排落实相应资金。

(四十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饲料生产基地的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无公害生猪、禽蛋、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品牌产品;继续抓好1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4个全国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建设,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管理,推进监管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管理的模式。

(四十六)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负责,加快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2005年底前基本建成以省部级农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以区域性农业质检中心为补充,以市县级农业质检中心为骨干,以生产基地、农贸市场、龙头企业检测室(站、点)为基础的,省、市、县、农产品主产区(基地)、市场多层次的农业质量检测网络。

(四十七)由省农业厅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确保农产品安全。农药标签抽查合格率要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四十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继续推动全省县以上城区开展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工作,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

(四十九)由省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在全省县以上城区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五十)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供销社制定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方案,其中:由省经贸委、供销社制定“农村现代流通网”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监管责任网”方案,省工商局制定“群众监督网”方案,经省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加强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督。要求12315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食品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设立12315站(点)的各类大中型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达到75%以上。

(五十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出台《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各设区市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建设,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加强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监测,选定几个高风险食品品种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试点,逐步建立有害物质暴露危险性评估技术,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十三)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品超市卫生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五十四)《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联席会议其它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五十五)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沟通与宣传,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我省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加强食品安全卫生总体状况的动态评估,适时预警。

(五十六)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

(五十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起草制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在厦门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福州市重点抓好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并在制度和机制上有所创新。

(五十八)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组织起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和统一食品安全信息的汇集和发布。开展奶制品和蔬菜两个品种规范信息发布试点工作。

(五十九)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质监局配合,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印刷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六十)由省联席办会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方案,并由试点市(县)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试行。

(六十一)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落实2005年须制定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下达工作。

(六十二)由省联席办组织开展对省直及各市、县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福州市、厦门市列入全国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城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六十三)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编写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计划,上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六十四)由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加强农产品、食品产销各环节的行业协会建设,其中:农产品产销各行业协会由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厅、经贸委、供销社负责,加工食品生产各行业协会由省经贸委、质监局负责,食品流通各行业协会由省经贸委、工商局负责,餐饮业各行业协会由省经贸委、卫生厅负责,供水行业协会由省建设厅、水利厅负责,食品检验检测行业协会由省质监局负责。通过行业协会平台的建设,加强对企业、农户的食品安全指导和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六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十五”计划和本方案要求及当地实际,统一部署、督促、指导所辖各区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联席办备案,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部门和地方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杜绝出现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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