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发布文号】民发[2006]146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发[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施行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精通条例。
各地民政等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条例宣传工作,让农村困难群众了解政策,使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为全面落实条例奠定基础。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规范供养对象审批管理,在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条例所确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遵守法定期限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相关规定,做到审批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批准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应及时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农村五保供养记录。村民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要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三、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一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力度的同时,各地要依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合理安排资金,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变动,尤其是今年各地摸底排查情况,及时调整预算以满足实际需要。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或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三是要保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益。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资金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核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到户、落实到人。
四、科学制定并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县级、地级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以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同时考虑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制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各地要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大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
要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各地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
各地县、乡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不断提高待遇水平,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六、妥善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突出困难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将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条件。依托村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广西、重庆等地经验,建设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集中居住点。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农村五保供养作为城乡扶贫济困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和社会保障等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各地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残助孤的传统美德。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条例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明年初,民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检查情况,民政部将表彰一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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