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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120号
  • 【发布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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