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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06-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按照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的原则, 对现有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等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建设。富余的乡(镇)卫生院和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以改制。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第九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 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 表1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0.6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以下 150
3000-4000 230
4000-5000 300
5000-6000 350
6000-7000 400
7000-8000 450
8000-9000 500
9000-10000 550
第十三条 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3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000-15000 700
15000-20000 800
20000-25000 900
25000-35000 1000
35000-40000 1100
40000-45000 1200
45000-50000 1300
50000-55000 1500
55000-60000 1700
60000-70000 1950
70000-80000 2300
80000-90000 2500
90000-100000 2700
100000以上 3000左右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 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分 类 0―10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 48 60 84 108
2.合作医疗管理 24 24 24 36
3.门 诊 108 150 240 420
4.医 技 30 84 112 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 24 220 481 928
6.其 他 5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84 634 1181 216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473 1057 1968 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用房性质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
(米)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诊 诊室 3.3×4.2
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 万
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6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
(无床型) 一般卫生院
(有床型) 中心卫生院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1 X光机 台 1 1 1
2 超声波诊断仪 台 便携 1 便携 1 台式 1
3 心电图机 台 单导 1 单导 1 三导 1
4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1
5 双目显微镜 台 1 1 2
6 洗胃机 台 1 1 1
7 呼吸气囊 台 1 1
8 简易呼吸机 台 1
9 尿分析仪 台 1 1 十项 1
10 手术床 张 简易 1 液压 1
11 无影灯 个 1 1
12 麻醉机 台 简易 1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手提 1 手提 1 柜 1
14 产床 台 1 1 2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1 1 1
16 电冰箱 台 1 1 1
17 急救箱 个 1 1 2
18 吸引器 台 1 1 1
19 担架 副 1 1 2
20 观片灯 台 1 1 2
21 离心机 台 1 2
22 干燥箱 台 1 1
23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1 1
24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1 1
25 计算机 套 1
26 救护车 辆 1
27 口腔综合治疗台 台 1
28 五官科椅 把 1
29 氧气瓶 个 1 1 2
30 除颤器 台 1 1
31 妇科检查床 张 1 1 1
32 妇科检查器械 套 1 1 1
33 血球计数器 台 1 1
34 气管切开包 套 1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第三十七条 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
第三十八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四十条 本次项目建设不包括职工住宅。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8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0-19床 1:3.5以下
20-99床 1:3.0以下


乡(镇)卫生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9
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无床型 有床型



健 1、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
2、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
3、开展健康教育。 同左 同左



疗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并进行初步处理和组织转诊。
2、一般常见疾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一般常见外伤的止血、缝合、包扎等处理。
3、提供针灸、推拿、火罐等中医药服务。
4、正常产科的处理。
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
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初步处理。
3、常见外伤的处理,开展一般下腹部手术。
4、部分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
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
2、除开展一般卫生院具备的临床项目外,还可进行一般常见的上腹部手术。
3、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剖腹产手术等。
4、提供一般性的医疗康复服务。
5、输血治疗。
6、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计划
生育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理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一般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等。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基 本 设 置 与 构 成 表10

型 预 防 保 健 医 疗 行 政 辅 助 用 房
门 诊 医 技 住 院 供应供养



生院
无床型
卫生院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室 1、挂号、收费、值班
2、急诊抢救
3、内、中、儿科诊室
4、外科及换药处置
5、妇产科及其检查
6、注射
7、观察治疗
8、中、西药剂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产 房 消毒
供应 行政办公 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房
2、茶浴炉房
3、室外厕所
4、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有床型卫生院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
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1、病房
2、手术室
3、产房 1、消毒供应
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无床型卫生院
加 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




院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
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1、病房
2、手术室
3、产房 1、消毒供应
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一般有床型卫生院

注:一般卫生院的诊室和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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