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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切实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92号
  • 【发布日期】2006-08-25
  • 【生效日期】2006-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切实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切实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相继遭受“珍珠”、“碧利斯”、“格美”、“桑美”强热带风暴、强台风、超强台风和多次暴雨袭击,致使山洪暴发,江河猛涨,地质灾害频发,大量房屋倒塌,尤其是超强台风“桑美”,给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进一步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灾区恢复重建作为当前受灾地区一项突出而紧迫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要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建家园工作任务。

(二)成立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灾后重建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经贸、林业、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牵头负责协调重建家园工作,认真查核灾情,指定专人做好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搞好重建规划,提供设计通用图,加强建房监督指导,保证建房质量。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下拨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级相关资金,明确责任,确保重建资金安排到位,落实到户,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进度质量

(一)统一规划,科学选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认真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要按以下原则制定重建规划:一是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办法,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二是科学选址,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易发灾害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防灾减灾;三是合理设计,综合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建筑特点和重建户的承受能力。

(二)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设区市、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报的重建对象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予公示;建房审批结果、宅基地分配、资金补助和物资发放等事项也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绝不允许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三)合理分类,重点帮扶。恢复重建一般分为四种类型:房屋全倒户、部分倒房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严重受损户。恢复重建具体到户的补助标准应按建房对象、房屋受损程度分类制定,不得平均分配。对因灾无自救能力的低保户、特殊困难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倾斜照顾。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村集中建房。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各类重建对象的底数和具体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建立恢复重建台帐,存档备查。

(四)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对重建项目要实施倒计时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建房对象的资金补助要按建设进度分批拨付,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使用。因“桑美”超强台风受灾的恢复重建工作,应力争在元旦前建成一层以上住房,确保所有重建户在春节前全部搬入新居。要认真把好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等环节,确保重建质量。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

(一)坚持自力更生,各方积极帮扶。各级政府对重建户的资金补助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瞻前顾后、承诺有度、承诺有信的原则。建房要以灾民筹资、投劳为主,辅之以政府、亲友、社会帮扶。省政府对重建户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给予补助,各地政府出台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应通过使用救灾预备金、社会捐赠资金和调整本级财政支出安排等途径筹集,取信于民。

(二)落实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重建家园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可以使用一般农用地,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灾民建房急需用地也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但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灾后重建的村民住宅可按照《福建省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规定,减免相关收费。涉及建设、规划的相关费用应尽量给予减免,最大限度地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

(三)开通“绿色通道”,全力做好服务。在办理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手续方面,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全力扶持的原则,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可以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的办法,从速从简办理有关灾后重建新村、新居的审批手续。各级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负责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督促相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如期完成任务。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不仅要按规定落实本级责任,而且要加强对下级的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如期完成重建任务。县级要督促检查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使用、资金到户、政策落实到户和建房对象公示等情况;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灾民建房的帮助、指导和服务,强化质量检查和验收;要突出对特困灾民建房进度的督促检查,确保特困灾民建房与其他灾民建房同步推进,同步完成;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重建进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里将适时组织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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