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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30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实现“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构建和谐海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一)面临的形势。近年来,我省实施生态省战略,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省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呈现双赢的发展势头。“十五”时期,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镇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部分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生活垃圾绝大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大多数乡村、小城镇“脏、乱、差”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污染加重;毁林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局部地区自然生态环境退化比较严重;外来有害生物危害加剧,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同时,一些干部仍未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公众环境意识不强;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投入较少。
“十一五”时期我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将在9%以上,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省的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正确估计我省环境保护形势,增强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环境问题。
(二)主要任务。“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关键时期。我省“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夯实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制订具体落实计划,切实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护中部热带天然林和沿海防护林两个生态保障体系,提高生态服务功能;抓好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的综合整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加快控制生活污染,大力削减农业污染,妥善处置医疗与危险废物,确保全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
(三)主要目标。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5万吨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4万吨以下,主要流域、区域、近岸海域、主要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各环境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主要饮用水源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市、农村、海洋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得到全面控制,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应急机制日趋完善;环境特色进一步显现,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协调发展
(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分区分类”和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三不原则”,以及把有限的工业污染源控制在限定区域内、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限定的指标内的“两控原则”,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我省琼北、琼南、东部沿海、西部和中部五个各具特色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琼北综合经济区、琼南旅游经济圈和东部沿海经济带要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逐步实现增产不增污。西部工业走廊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将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指标之内。中部生态经济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强制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水电、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城镇服务业等特色经济。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增长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抓好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化工城、老城开发区、昌江工业区等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以及余热利用、冶金废物利用、粉煤灰回收利用、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糖业蔗渣利用等行业的循环经济建设。
组织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抓紧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税收、信贷、土地等政策体系,对循环经济项目实施优惠供地,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纳入税收减免优惠目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项目和技术推广等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建立差别电价制度,大力发展沼气发电,全面推进节约能耗,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立完善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节能机制,加快现有的城镇公共照明节能技改,努力实现2008年节能15%的目标;建立完善计量取水、超量加价的机制,促进节水和中水回收利用;规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度,防止土地资源浪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
(六)保护集中饮用水源地。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市、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严格规范管理水源地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周围污染源的治理,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全面禁止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行为。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的定期监测工作。要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村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和饮用水净化与改善工程,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集中管网供水,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七)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和松涛、牛路岭、大广坝以及其他有集中饮用水供水任务的水库的水污染防治。三大流域的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三大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抓好辖区内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河段、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治理未达到环境功能的城市河段的水体污染。三大流域沿岸乡镇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对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工业企业要加强工业废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要比“十五”期末削减5%。
(八)防治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沿海各市、县政府要编制本市、县高位池养殖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对现有的高位池养殖项目进行整合、规范和治理。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高位池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高位池养殖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养殖废水。逐步完善洋浦、东方化工城、老城等工业集中开发区域的环境基础设施,实现工业废水相对集中处理。工业企业的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到50%以上。规范海洋与海岸工程、港口、码头的环境管理,减少海损事故发生。加强赤潮监测与预警预报以及海洋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四、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九)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控制性规划》和《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要求,加快城市(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推广中水回用。到2010年,全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完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点布局和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以热带乡土乔木为主,形成乔、灌、地被多物种结合的城市绿化格局。大力推进城镇绿色照明,启动一批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及节能示范工程。海口、三亚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成生态市。
(十)防治大气污染。大力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有序合理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严格控制新(扩)建高耗能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燃煤电厂、化工、炼油、浆纸等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实行在线自动监控,确保达标排放。要推广使用燃气汽车。海口、三亚两市要加快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能源清洁化进程,严格控制摩托车数量,2010年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以有效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要着力解决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计划,广泛开展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各级财政、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进行整合,重点支持城镇周边地区、重要水源上游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村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在农村大力推广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的环境卫生和农民的生活条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2006年底各市、县要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划工作,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要根据土地的消纳能力,合理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006年建设一批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学校沼气工程和“猪―沼―作物”综合利用示范点。坚持以沼气为纽带,综合利用养殖废弃物,加快规模养殖场的综合治理,发展循环农业模式。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建成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省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海口、三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加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现场执法力度,实现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严格生态公益林与珊瑚礁管理。要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将全省生态公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划定生态公益林地的范围。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对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地立碑定界,并予以公示。不得随意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改变生态公益林地的林地性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大对珊瑚礁、红树林、海岛等的保护与管理力度,切实保护特殊海洋生态系统,严厉打击毁坏红树林、破坏珊瑚礁、滥捕海洋生物的违法行为。
(十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和中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继续清理整顿一批自然保护区,高标准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投入,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坚决杜绝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加强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监管,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特别是25度坡度以上且已开垦种植的区域,要严格实行退耕还林。要引导人口向城镇和其他经济区转移,逐步降低中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人口密度。
(十五)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对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风险评估,从省外地区引入外来物种以及应用转基因技术,应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进行转基因环境释放、生产性应用等试验要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和脆弱的区域从事外来物种引进。加大对外来物种引入和转基因技术应用项目的环境监管,要在外来物种引入和转基因生物技术应用较多的地区设立环境监测点;对违反规定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或进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行为要严格查处。要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调查工作,对已造成生态危害的椰心叶甲等外来入侵物种,要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予以控制和清除。
六、推进环境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十六)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要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未考核,环保目标考核结果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要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和奖惩制,对完成任务好的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对没完成任务、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政府或部门追究责任。
(十七)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要积极开展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重点抓好林浆纸、油气化工、禽畜养殖、水电、木材加工、高位池养殖等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区域布局和发展规模的控制。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性开发的机构或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对未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入区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凡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强化“三同时”制度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水电开发项目必须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
(十八)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力争做到增产减污。要将排污总量控制落实到重点行业结构调整、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治理以及重点企业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市、县排污总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指标。凡是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在规定的期限内污染物削减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市、县,不得审批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十九)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证与管理工作。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无证排污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十)落实强制淘汰制度和试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实施强制淘汰。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强制淘汰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生产许可证,停止贷款和供水、供电服务。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淘汰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度,对于符合国家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一)建立市、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流域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要定期监测市、县交接断面的水质,断面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治理。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排放情况、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二)健全环境监察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现场执法体制,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场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强化生态环境监控和污染源的现场监察,严厉查处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污行为。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营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七、加强领导和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二十三)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市县、各部门,确保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积极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尽早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把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环保政绩考核,环保政绩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四)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全面实施城市(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收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积极推行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排污单位要依法负责或委托进行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并承担费用。研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明确固定的资金渠道对位于重要保护区域内的市、县给予财政支持。建立生态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实行矿业企业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快生态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持的重要内容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的资金投入。当前,政府投入要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本级政府批准确定的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与队伍能力建设经费支出。
(二十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争取在5年内使全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主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以及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重点流域及近岸海域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网。逐步建立起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造纸、石油化工等重点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环境监测站,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加强环境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提高全省环境应急技术水平和事故应急能力。
(二十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措施;要及时报道环境保护中的先进典型,抓住典型的非法排污或毁林破坏生态案件进行剖析曝光,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以青少年、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努力培养具有环境保护知识与意识的一代新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我省“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实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各市县、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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