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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许昌市
  • 【发布文号】许政办[2006]71号
  • 【发布日期】2006-06-29
  • 【生效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境保护局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以饮用水源保护和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强化环境执法,加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源达标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县(市、区)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严格落实饮用水源地日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源地沿线平煤集团十三矿、范河倒虹吸、许昌县二高等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违法排污行为,消除污染隐患,确保水源地水质不出现任何问题。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集中整治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排污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不能达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严格清查违规建设项目,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对建成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从事生产不进行环保验收的,一律停止试生产,责令限期验收。

(四)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6〕1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6〕14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6〕60号)等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对辖区内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对列入省政府关闭名单的水泥立窑企业,必须按标准按期关闭生产线。对列入省政府深度治理名单的许昌县飞达纸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必须加快污染治理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同时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襄城县、鄢陵县两个污水处理厂能按期投运。集中整治高速公路、国道两侧1000米以内和风景名胜区周围2000米以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改善敏感地区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宁伯伟任主任,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副局长彭占亭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并依法做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妨碍环保政令畅通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销售企业的大排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要按照市、县两级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取缔或停产、限产限排的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突出重点,严格监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选出重点,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需要综合治理的,要加强协调和监督,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1.组织对本辖区所有重点污染源的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继续实行河道日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环保预警机制等管理制度,强化对深度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排水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市环保局要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市环保局要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对特别典型的案件上报省环保局进行查处。

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的畅通,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市环保局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市)政府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形式,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为环保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定期报告,加强沟通

专项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每月3日、18日要向市环保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局要对各县(市)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六)完善机制,强化责任

1.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2.完善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及举报等措施,依法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3.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要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份)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6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有关准备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9月)

6月上旬―6月中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区)要于6月20日前将辖区内重点环境问题自查情况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自查自纠情况报市环保局。

6月下旬―7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分门别类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整顿、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各县(市、区)将本辖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7月至9月,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同时组织一次复查,防止出现反弹。总结材料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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