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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48号
  • 【发布日期】2006-06-29
  • 【生效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皖政办〔2006〕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9号),设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煤炭工业管理等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地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搞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工作方针的政策建议,以及运用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

(三)拟订全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新型化工业发展战略,研究全省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或参与编制能源、交通、通信等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编制我省国民经济动员计划和预案。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五)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综合编制全省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建设性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的储备建议;组织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市场体系建立;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全省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按原有渠道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处理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省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十一)拟订和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委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的建议;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承办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省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承担指导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调控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负责省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和管理;安排省财政建设性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和省级公益项目建设;负责研究和制定民间投资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城市化建设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咨询业;承担省“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七)外资利用处

研究省内外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申报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除工业领域以外的《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承担利用省外资金有关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做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与环境整治规划;编制全省和区域性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研究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按原有渠道负责开发区有关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政策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全社会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

(十)能源办公室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或参与编制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能源开发和节约、对外合作和体制改革等工作,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建设项目,负责能源项目衔接平衡和管理,协调能源建设等重大问题,管理全省石油储备。

(十一)综合交通发展处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各种交通方式之间发展计划的衔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衔接项目布局,审核交通运输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交通运输行业专项投资的年度计划;承担省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二)工业处

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提出全省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行业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分工负责有关工业重大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省级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高技术产业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研究提出引导科技投入的政策,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管理归口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

(十四)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省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全省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会同编制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指导性计划。

(十五)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编制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协调、监督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财政金融处

研究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指导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编制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参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协调有关工作;承担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七)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全省就业、劳动、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以及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

(十八)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分析服务业发展状况,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服务业的发展;衔接平衡服务业和其他产业发展;负责全省重点市场项目的审核及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十九)设计审查处

审核限额以上及省财政资金安排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会同审批和申报省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概算调整;汇总编制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及地方建设设计标准、设计收费、政策和指标的协调和审定;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十)以工代赈处

编制实施全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计划、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国家和省以工代赈资金和专项实物;负责监督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协同对以工代赈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外事工作;组织并指导系统培训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2名,机关单列编制6名(含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52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3名)。

离退休工作处单列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另1名暂时保留作为过渡)。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单列编制19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事宜,按《关于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1〕24号)规定执行。

(二)煤炭建设重大项目管理、开发区管理、年度发用电计划编制工作等,按省政府2006年第35、37次常务会确定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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