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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244号
  • 【发布日期】2006-06-21
  • 【生效日期】2006-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6〕2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列入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省的函》(辽政〔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提出在本地区启动并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施“行动计划”有利于提升你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以及“脏、乱、差”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于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局同意将你省列为全国实施“行动计划”的试点。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同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

2、尊重农民意愿,量力扎实推进

实施“行动计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具体实践,是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农民意愿实施好本辖区的“行动计划”。同时,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让村委会主事议事,不搞形象工程,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实施“行动计划”,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要充分考虑本地的资源、环境、人文现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务求有效、实用、廉价,让建设成果惠及当地农民。同时,要注意保护当地传统建筑、文化、民俗、人文等景观,突出地方特色。

4、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任务,年终进行工作总结考核。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实施“行动计划”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巡回督导制度,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总结和推广,届时请你省予以配合。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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