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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 【发布日期】2006-06-15
  • 【生效日期】2006-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调整海关编码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一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一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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