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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历史遗留坟墓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20号
  • 【发布日期】2006-06-04
  • 【生效日期】2006-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历史遗留坟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历史遗留坟墓的通告

(穗府[2006]20号)




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南从恒福路向东至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盂、西坑、濂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象山、梅花园、白灰场、蟹山、握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北从五雷岭向西至南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牛岭、大金钟、荷依岭、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德胜、老鼠窿、下塘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的地域。

上述区域属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坟墓,除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保留外,其余一律于2006年9月30日前全部清理完毕。

二、坟主须于2006年7月30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前往云台花园东侧24路公共汽车站内白云山清坟工作办公室或白云大道北白云山西门口左侧停车场内白云山清坟工作办公室办理迁坟登记手续,并按清坟工作办公室印发的迁坟须知进行迁移或清理工作。逾期不办理登记、不迁移清理者,作无上坟处理。

三、清坟工作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市民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清坟工作,如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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