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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张家港等市(区、县)为国家生态市(区、县)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84号
  • 【发布日期】2006-06-02
  • 【生效日期】2006-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张家港等市(区、县)为国家生态市(区、县)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张家港等市(区、县)为国家生态市(区、县)的决定

(环发〔2006〕84号)




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上海市闵行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

生态市(区、县)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在多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为国家生态市,上海市闵行区为国家生态区,浙江省安吉县为国家生态县。

希望被命名的市(区、县)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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