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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 【发布文号】发改经贸[2006]872号
  • 【发布日期】2006-05-16
  • 【生效日期】2006-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发改经贸[2006]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今年初,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了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鉴于目前小麦上市季节已临近,为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稳定小麦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白麦是指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白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白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红麦是指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红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红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6%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收购企业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公司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地方储备粮公司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本预案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小麦上市后,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小麦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储备粮公司也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主产区积极收购小麦,用于地方储备小麦的轮换。

第九条 为调动企业参与小麦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本预案执行期间,要严格控制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库存小麦销售和出库的节奏,原则上停止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在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定向销售给面粉加工企业。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第十三条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本预案所收购的小麦,由其负责临时储存在委托收储库点及其指定库点,并负责所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临时存储小麦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0.5分为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等费用,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临时存储的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择机安排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分公司应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如销售出库时品种、数量、等级与合同不符,由委托收储库点负全责。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加强监管,确保储粮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年度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小麦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引导和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保证按照国家规定充实地方储备,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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