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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6]107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全国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5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5月至7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区、市)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06年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 :2006年10月,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全国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抓好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地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全国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查,认真组织验收

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各地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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