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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
  • 【发布文号】琼府〔2006〕22号
  • 【发布日期】2006-05-09
  • 【生效日期】2006-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6〕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高一期选取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军队编制改革,部分服役未满规定年限提前退役的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做好预备役登记。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执行。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05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办法。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区分单位类型,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没有列入省政府下达计划的单位,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列入本地安置计划,并于7月底前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各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要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城镇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单位的有偿转移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2;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2。各市县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要强化安置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进一步加大安置经费的筹集力度,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等安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直属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第一期退伍的,按满第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各市县退役士兵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但每人每年最低标准不得少于2000元。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在户口所在地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确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低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前,城镇退役士兵自2005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四)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假兵、假功、假残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排。
(七)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四、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全省2005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工作要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政府的安置工作总结材料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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